查封前与村委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相关事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的人见证强制查封
9月9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所干部、社区代表等到场监督,见证执行全过程,及时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020年10月22日,被告陈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村级道路上与原告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2021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原告精神损伤构成六级伤残,躯干损伤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余某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了解到案件相关情况后,湘阴法院执行法官高度重视,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赔偿义务,而陈某坚决表示不履行任何赔偿义务。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某的亲属和村干部家中了解情况,耐心释法让其劝导被执行人陈某尽快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一直未予理会。为此,决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湘阴县鹤龙湖镇的房屋。9月9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陈某家中,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所干部、社区代表等的现场见证下,当场对陈某的房屋采取了强制查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