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一男子运假烟九千余条获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付琦 尹宣姣  发布时间:2022-09-19 09:09:03 打印 字号: | |

明知所承运的卷烟是假烟,仍为他人非法经营假烟提供运输。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一万元。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赖某(已判刑)与刘某商量后,在明知是不合格香烟的情况下,由赖某联系货源,刘某驾驶租赁的货车来到广西百色市某地,将货车停放在指定地点,由他人负责装运香烟后送回该地点。随后,刘某驾车欲运输香烟至黑龙江哈尔滨市,车辆行驶至许广高速湘阴县六塘服务区时被湘阴县烟草局稽查队执法人员查获,货车的车厢内有假冒伪劣南京(炫赫门)香烟6840条、黄鹤楼(软蓝)香烟2150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香烟100条,共计9090条。

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计算为1,61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知是不合格的伪劣烟草制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仍为其提供运输行为,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电话:0730-2265723

传真:0730-2110822

邮箱:xyfybgs@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