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订婚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判了
作者:付琦  发布时间:2023-02-14 08:33: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一起因订婚后分手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李某于2020年农历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19日,刘某与李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刘某给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礼10万元,给付李某父母礼金1万元,给付李某其他亲戚9860元,并另行购买四件金器价值32788元。

另刘某自认李某父母向其给付礼金2000元。

2021年2月20日,李某前往广东务工,双方经常以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而后刘某与李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因结婚购买房屋等事宜产生分歧,关系日渐疏离。原告刘某认为双方矛盾较多无法结婚,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退还彩礼、红包等共计16万余元。

被告李某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突然提出的分手,责任在原告。按照农村风俗,也不应该退还彩礼。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应当退还。

对于原告主张的在与被告订婚过程中给付的彩礼10万元、给付被告家人礼金19860元及为被告购置的价值32788元的四件金器,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上述款项均为缔约婚姻而给付,均属于婚约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现金11万元及四件金器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退还给付其他被告亲戚的礼金,因被告方未实际取得,不应由被告方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包括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之间一些特殊谐音数字的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另此前被告给付原告的2000元礼金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湘阴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8000元及价值32877元的四件金器。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电话:0730-2265723

传真:0730-2110822

邮箱:xyfybgs@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