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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卖房隐瞒财产拒不履行 男子因拒执罪获刑
作者:付琦 唐礼  发布时间:2023-02-14 11:53: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李某与黄某因合伙纠纷,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后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由黄某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退还李某共55万元,如未按时履行协议,则需退还全部投资款71万元及利息。同年7月12日,湘阴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2021年9月7日,因黄某并未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10日,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黄某依次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三日内退还李某全部投资款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黄某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在2021年7月18日黄某已将名下一套房产以50.8万元进行出售,且已经收取售房款15.8万元,但他并未将此款项用于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执行干警随即对该房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以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为由对黄某作出罚款决定。

2022年10月17日,李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自诉,认为黄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裁定义务,要求法院追究其拒不履行的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履行了10万元还款义务,与自诉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了其谅解。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裁定已经生效情况下,将自有住房出卖,所得前期售款15.8万元,既未用于归还该房按揭贷款,又未履行分文还款义务,且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财产。经本院罚款后,仍未履行义务。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考虑黄某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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