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作为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建材,如出现质量问题将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甚至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近日,湘阴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判处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杨某从某无牌水泥厂购进水泥,销售给刘某、陶某、江某、谭某用于建筑房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8万元。经鉴定,杨某销售的水泥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9月,杨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12月,杨某向四名被害人分别赔偿了6万元,取得了刘某等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杨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由,向湘阴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伪劣水泥,销售金额达到11.588万元,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杨某已赔偿四被害人的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湘阴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