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的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12月,湘阴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两原告诉称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但工程迟迟未开工,被告周某声称自己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可保证该工程开工,要求两原告交纳15万元,两原告向被告周某交纳15万元后,该工程仍未开工,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1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周某并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周某对该施工项目并无决定权,周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依法对该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线索进行了审查,并对周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经湘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认定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周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十五万元。
近日,被害人(即原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已准备依据刑事判决书就周某应履行的退赔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存在认知误区,以为二者是截然不同、不相关联的。事实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时存在交叉,在交叉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经济往来,但透过行为表象,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实质并不存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合意,一方以为是进行民事活动,但另一方并无此意,而是假借民事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透过行为表象看实质需要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也需要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多保持一些清醒,在做决策时多做思量。
另外,作为受害人,即使遭遇了类似案例中的情况,也不要慌张,当所诉民事案件因涉嫌犯罪被驳回起诉时,要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核实,通过刑事诉讼亦可达到追赃挽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