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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原告死亡 其继承人可继续主张权利
作者:徐颖  发布时间:2023-06-14 09:37: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了一起诉讼中原告死亡的劳务合同纠纷,判决由被告向原告的继承人支付剩余工资款4280元。

2022年3月,蒋某应张某要求为其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按照340元/天的标准计算。经结算,张某欠下蒋某工资合计6280元,张某向蒋某出具了还款协议。此后,张某仅向蒋某偿还了2000元。因催要剩余工资无果,蒋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蒋某2022年12月31日因病去世。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蒋某一、蒋某二(二人系蒋某之子)以及王某(蒋某之妻)。2023年2月7日,蒋某二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蒋某一、王某则出具了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案涉债权的继承。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蒋某死亡后,其子蒋某二向法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余继承人均自愿放弃对案涉债权的继承,蒋某二可作为本案原告继续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张某尚欠工资6280元的事实有协议佐证,予以认可。扣除被告张某已支付的2000元后,依法支持被告张某向蒋某二支付剩余工资款4280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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