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相互推诿,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自由恋爱。2012年,双方在湘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甲。近几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等因素发生争吵。2022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2023年,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经法院多次与原、被告进行联系沟通,原、被告均再三表示其存在客观困难无法抚养小孩,并要求法院将婚生小孩的抚养权判给对方。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不应当一味地强调自己存在的客观困难而拒绝抚养小孩,利用小孩的抚养问题,摆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加之,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