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合同书》,约定彭某将其名下位于湘阴县X村15米长的宅基地以1438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李某在2018年3月1日向彭某支付了143800元。合同签订后,2023年李某仍无法办理宅基地相关证明,亦无法正常入住,李某遂起诉。
首先,承办人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案涉宅基地转让合同违法,合同自始无效,案涉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应向彭某退还案涉宅基地,彭某则需向李某返还“合同”价款。李某认为他根本没住过案涉宅基地,而且需要彭某向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损失,彭某则坚持认为宅基地是可以使用的,只是李某自己没有入住,而且现在的宅基地已经荒废,没有经济价值,李某需要对此负责,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人通过背靠背调解,以结果导向引导双方退让,最终双方确认案涉合同自始无效,李某同意在减免20800元本金的基础上再放弃全部利息主张,彭某同意返还李某123000元合同款,并承诺不再以其他形式主张宅基地荒废的损失。该案调解后,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处理高度认可。
法官说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宅基地条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除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使用权。本案被告彭某将其在1993年占有的案涉宅基地出卖给被告李某,李某支付了相应对价,双方看似以实际行为践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但买卖的标的物是我国明确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宅基地,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论原、被告在合同订立之处是否知晓宅基地不可转让,合同都自始无效。在案涉合同无效后,支付价款方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及转让宅基地方宅基地损耗成了案件处理的难点,如协商不成将导致单个或多个延伸性案件产生。面对新时代纷繁多样的合同,合同主体需注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于合同的强制性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