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 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本县文星镇一处民房,注册成立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固体酒精、环保油等危险化学品。2022年10月份,湘阴县应急管理局在该厂房当场查获甲醇、乙醇、硝化棉、固体酒精成品若干。经鉴定,查获的硝化棉中检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经检验,查获的固体酒精中乙醇含量1%,甲醇含量81.7%。经安全风险评估,王某生产危险化学品现场安全条件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现场存在现实危险性,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