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鉴于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小孩,同时对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他们对儿子刘某某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黄某提出自己无固定工作,还要照顾多病的母亲,要求婚生小孩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而刘某则表示他父母年迈,自己在外务工没有精力照顾小孩,经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原、被告在小孩抚养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了解到婚生小孩刘某某由之前的活泼、开朗的阳光男孩变得内向、敏感、自卑后,再次和当事人倾心交谈,告知他们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父母是不能缺席的,父母的陪伴与爱是不可替代的,但是原、被告仍然坚持自己无力抚养小孩。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不能妥善处理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一旦离婚会对小孩的成长极为不利,为促使他们履行好父母的职责,应给予原、被告一个冷静期,遂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同时随案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他们作为父母应多关注婚生小孩刘某某的心理状况及学习情况,与老师至少每周联系一次,要履行好监护职责,给孩子一个温暖的生活学习环境,双方均应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和家庭教育令后,表示接受法院的教育,多关心小孩,遵守家庭教育令作出的要求,努力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后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令予以变更并做好回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