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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约架比试反受伤,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康军飞  发布时间:2023-07-26 16:10:01 打印 字号: | |

正值盛夏,吃着烧烤龙虾,再喝点冰啤酒是很多人的选择,虽然解暑,但是喝多了就容易起纠纷。湘阴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因酒后约架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7月,李某、陈某在一朋友家喝喜酒,李某席间喝了酒。吃过酒席后,李某边走边骂走到陈某身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随即被王某拉开。之后李某、陈某、王某乘车回家,在车上李某提出要和陈某“打耍架”比试一下。到目的地后,李某再次向陈某约架,陈某拒绝,并提出可以用肩膀互推或者比手劲的方式来比试,李某拒绝。之后双方摆好姿势站在地坪上,李某站的地方地势较高。李某弯腰抱住陈某的大腿向后顶,陈某随即用左手臂夹住李某的脖子向后退,陈某被李某顶在王某的车尾上,李某突然喊了一声“哎哟”,腰部受伤瘫坐在地,王某随即上前将双方扯开,并将李某送至医院治疗。后李某因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公安局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分别对李某、陈某、王某进行了询问。后公安机关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因李某被殴打案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李某认为陈某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应否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对李某、陈某、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首先系李某向陈某约架,且系李某先抱住陈某的腿向后顶,在此过程中陈某仅是用手抱住李某的脖子,陈某并未采取其他危险动作。鉴于双方的约架比试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与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故本案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的损害后果主要系其自身行为所造成,故其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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