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以被告当场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撤诉而案结事了。
2021年8月,被告阳某购买了一台正三轮电动摩托车,同时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2022年7月3日,被告驾驶案涉车辆并将车停放在芙蓉北大道路段,导致案外人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其相撞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阳某违规停放车辆负该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阳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事故发生后,被告阳某未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案外人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8910元。保险公司在履行义务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赔付款8910元,但被告阳某依然拒绝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承办法官在核实事故发生经过,被告购买的车辆性能等情况后,向被告当庭释明,双方在签订投保协议时,已明确免赔事项,同时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无需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而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被告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并违规停放导致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在履行相应义务后,享有相应的追偿权。被告在明白上述规定后也释怀了,当庭向保险公司转账支付8910元,并承担了本案受理费,保险公司也申请撤诉。至此,本案顺利审结。
法官提醒:每一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法无授权不可为,遵守法律准则,一方面能为自己最大限度规避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能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