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向某项目工地一承包人供应了价值30多万元油料后,该承包人却离世了,油款怎么办?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案外人蒋某(已故)与被告甘某合伙承包了某工区土石方挖运及其相关项目工程,原告陈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将油料供应到蒋某、甘某合伙的工区项目工地。2017年10月,陈某与蒋某就油款进行结算,蒋某向陈某出具条据一张,注明付款项目为“某工区工程款”,付款金额为“¥302830.00”等。后蒋某突然离世,该油款一直未支付,陈某遂将蒋某的合伙人甘某诉至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条据系蒋某出具,但原告陈某的油料系供应给蒋某与被告甘某合伙的项目工地,供二人合伙项目工程所用,甘某对该油款知晓且无异议,甘某也系实质买受人,故原、被告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甘某支付货款。同时,虽然蒋某已故,但甘某作为蒋某的合伙人,依法也应当对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甘某未履行油款支付义务,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甘某向原告陈某支付油款302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