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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万股权转让款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作者:尹宣姣  发布时间:2023-08-15 16:06: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金额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一起了解下吧。

原告杨某、被告向某、陈某均系被告某养老产业公司股东。2020年7月三人签订协议明确,杨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的股份为40%,向某、陈某各占股30%。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三人就某养老产业公司股份变更等事宜又相继签订了多份协议,约定杨某将22%的股份转让给陈某、8%的股份转让给向某,确认杨某的股权转让款为8618267元,陈某、向某各自按受让股份比例予以支付。同时,某养老产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公司对陈某、向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陈某、向某支付了杨某335万元股权转让款,余款5268267元未付,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余款并按每月1.5%的标准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

被告共同抗辩认为,上述协议系被告受到原告胁迫而签订,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支付条件也尚未成熟;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款应当核减相关款项。

该案原告系残疾人士,被告某养老产业公司系辖区内开业不久的新公司,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股东利益,也关联到新公司的发展,多方权益交织,各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处理难度较大。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多次组织调解,但各方意见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对此,法官进一步与各方沟通,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询问被告是否有抗辩依据。又根据《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被告耐心讲解证据效力的认定、撤销权的行权时效、行权效果等问题。同时,从案件处理走向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与原告细致沟通。通过多次的释法明理,原、被告的心结进一步打开,僵局得到了缓和,虽然未达成调解,但为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奠定了基础,也彰显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条件已经成熟,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款。

因庭审查明被告方于2023年1月还支付了杨某股权转让款50万元,该笔款项应当予以扣减。同时,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考虑被告公司是养老企业,公司刚刚起步,需要宽松的发展环境,原告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发展也与其息息相关,故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出资情况等,酌情调低违约金率。

综上,判决由被告陈某、向某按照受让股权比例向原告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768267元,并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某养老产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杨某、向某、陈某均属于某养老产业公司的股东,其股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原、被告就股权转让具体事项签订了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对股权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偿还主体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各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故各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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