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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专辑】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之我见
作者:王秋  发布时间:2023-10-07 16:49:5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人民陪审员了解、领悟这一标准,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经验,拿业余的眼光,对准予与否离婚做出相对专业分析和判断。笔者认为从下列三个方面着手较为合适:

一、查情形列举,解简易方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列举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可认定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不少于三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该条第三款、第四款还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两种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按起诉时间计算),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上述五种情形的前四种及第三、第四款规定具体明白,可直接对号入座,作出相应判断。

二、析前世今生,诊疑难杂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79条第二款第(五)项: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则需剖析婚姻的前世今生,即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五个方面综合分析。这五个方面存在因果关系,乃多因一果,前面四个是原因,后面一个是结果,从这个结果可以判断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被告201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次月登记结婚,先后于2014年5月、2021年6月生育两个孩子。近两、三年被告(男方)不顾家更不养家,沉迷于赌博,欠下大量债务,甚至变卖家产赌博。原告(女方)于2020年5月、2021年12月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调解结案,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2023年1月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又缺席庭审。这个案例中的原、被告双方既不适应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有赌博、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也不适用该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来分析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月登记结婚,婚前仅见过一面,由此可见,婚姻基础薄弱,自2021年12月,至原告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间已近八年,经历了婚姻七年之痒,且2021年6月还生育了次子,可以认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被告近年不顾家,沉迷赌博,欠下大量债务,甚至还有变卖汽车、商品房赌博的行为。这样看来离婚原因简单、现实:被告有赌博恶习,经教不改。2022年3月原告独自带8岁长子到外省打工,双方正式分居。被告虽间接表示不愿离婚,但直至2023年8月一直未联系法庭,也没有联系妻儿,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状堪忧。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虽然婚后感情尚可,但离婚原因简单、现实,矛盾难以调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已分居一年多,且被告处于失联状态,又长时间不主动联系原告,可以推断原、被告没有和好可能,凭此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三、算“生辰八字”,掂平衡砝码。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明显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列举的四种具体情形中的其中一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国有企业职工邹某祥与李某平,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邹某祥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一直想要一个儿子,无奈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紧,一直未能如愿。2009年5月起,邹某祥背着妻子在本市工业园区自家闲置住房内与一外地年轻女子同居,2010年8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李某平知情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调解阶段邹某祥对自己过错有深刻认识,态度诚恳,愿意用快刀斩乱麻方式处理婚外情,以挽回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平也不舍婚姻,只是想起自己婚后全身心投入,且在家庭建设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到头来遭遇丈夫背叛,无法咽下这口恶气,心里无法平衡,从而坚决要求离婚,调解失败。参加庭审的一个陪审员知道,原告李某平的“生辰八字”:她特别关注女儿成长,在意女儿幸福。硕士毕业的女儿当时与出生高知家庭的男朋友在欧洲某国留学,其男朋友父母很看重儿子未来配偶的家庭完整性。针对这一现象,陪审员提出的问题让原告李某平陷入了深深的沉思……女儿终身幸福这个砝码,平衡了原告李某平的心理天平,后来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就这样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到了挽救。如今他们生活正常,双方一同抚养带回的儿子,女儿、女婿也回国在沿海某新一线城市安了家。

领悟专业知识,探索工作方法,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庭准确裁判提供帮助,彰显“无袍法官”风采,是作为人民陪审员我的努力方向。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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