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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不如“案结”  “了事”不如“事了”
作者:陈亚雄 管小穗  发布时间:2023-11-07 09:11:49 打印 字号: | |

近段时间,陈法官作为湘阴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新进员额法官,自担任审判员起就深刻秉承着“案结事了才是硬道理”的理念,并将该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里,短短时日就力调两起纠纷。

调解成功后,杨某当庭退还现金12万元

陈法官新任审判员接手的第一个案子就是田某与杨某的合伙合同纠纷,该案经过两次诉前调解,均以失败告终。在开庭之前陈法官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了解到田某与杨某原本是多年好友,后因合伙开公司产生纠纷,田某退股,但杨某一直未将田某的剩余投资款12万元退还给田某,田某气不过便将杨某诉至法院。开庭当日陈法官居中调和双方关系,并告知双方,在现在大环境的背景下,有位遇事鼎力相助的朋友很难得,不要因为这些钱伤了多年朋友之间的情感,该退还的退还,该让步的让步,来法院都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怄气的。后经劝说田某与杨某当庭达成调解,杨某当庭一次性退还田某现金12万元。

第二起案件是程某与常某及常小某的共有物分割纠纷,该案涉及死者姜某(姜某系程某的女儿,常某的妻子,常小某的母亲)的死亡赔偿款。姜某因工伤亡后其赔偿款汇入了其丈夫常某和其女儿常小某的银行卡里,其母亲程某只收到常某转来的丧葬费10万元,并且姜某工亡的具体赔偿款常某一直拒绝告知程某,程某便一纸诉状将女婿和外孙女告上公堂。开庭当日,陈法官将被告代理人叫至一旁,要其转告常某本人,程某作为姜某的母亲理应与常某及常小某共同分得姜某的工亡赔偿款,且程某已到耄耋之年,于情于理都应该将属于程某的部分支付给程某。后经沟通常某同意当庭一次性将姜某的工亡赔偿款现金30万元退还给程某。

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员,陈法官始终认为群众诉求无小事,案件标的无大小,定止争是作为审判人员的本职要求。经办的每个案子都要深刻理解“如我在诉”的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设身处地的从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调解案件、化解纠纷。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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