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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用于夫妻公司,妻子要担责吗?
作者:陈业  发布时间:2023-12-06 15:34:38 打印 字号: | |

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系公司股东,其中一方向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了

张某肖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设立了某劳务公司,肖某系法人代表,张某系公司监事,两人均为公司股东2022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由定劳务公司承包该项目的部分工程,某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受伤,张某遂以个人名义向某建筑公司借款用于伤者的治疗,并向某建筑公司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承诺2023年1月7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同时张某还在担保人处加盖劳务公司公章以及在法定代表人处加盖肖某的姓名章。借条上未约定担保人具体的担保责任。张某还向某建筑公司提供了一份某劳务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该公司委托张某全权办理与某建筑公司的一切事务的谈判、签约、资金借贷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和合同,该公司对张某签名文件、协议、合同等负全部责任。该委托书上委托单位处盖有某劳务公司的公章,下方授权人处签有肖某的名字。某建筑公司按约共计向张某转账2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故酿成本案纠纷。

庭审中,张某陈述某劳务公司一直是他在经营,公司印章和肖某的姓名章均在他手上,借条上公司的印章和肖某的姓名章均系他所盖。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某建筑公司借款,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根据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以及转账记录,张某应偿还本金20万元。同时因借条中载明本案借款应于2023年1月7日全部归还,逾期将支付违约金,张某未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应向某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进行计算,从2023年1月8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关于肖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某劳务公司系被告张某和被告肖某共同设立,虽张某陈述公司由其在经营,但肖某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谁具体负责经营改变不了公司系两人共同经营收益的客观事实,且案涉借款系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在工地受伤的医疗等费用,属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故本案借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肖某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肖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劳务公司对张某肖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判决后,肖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其中第三种情况,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其中的“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债务一般如何认定呢?本案从三个要素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行了审查,即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张某肖某系夫妻,且均为某劳务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其中肖某系法人代表,张某系公司监事,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张某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直接关系,该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且案涉债务系为该公司经营所负,符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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