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马寺镇的小伙李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同村好友彭某与黄某,要求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6000元。调解员蒋大姐了解情况后,将原、被告约至诉前调解室。被告彭某表示“我当时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原来当时彭某作为担保人带着黄某前往李某家借钱,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而真正的借款人黄某却没有签字。
被告黄某表示“当时确实是我借的钱,彭某是带着我去借钱,本意是为我做担保,却稀里糊涂作为借款人签了字”。原告李某表示“借条是彭某打下的,我只认彭某还钱。”原、被告争执不下。经过调解员蒋大姐的调解,最终彭某作为还款人愿意每月偿还2000元。
笔者提醒,借条作为一种记录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明确借款双方的权益,保护借贷安全,预防纠纷,增强交往的诚信性。无论是在个人借贷还是商业交易中,都应该重视借条的签订与保留。在借贷过程中,及时签订借条,并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为以后的权益维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