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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后果截然不同!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康军飞  发布时间:2024-01-04 16:05:55 打印 字号: | |

原告木工厂聘请被告余某做木工,被告余某在做工期间受伤,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两者如何区别呢?

原告木工厂于2022年6月20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原告木工厂成立后,委托杨某代为管理原告木工厂,负责安全、管理和记工工作。被告余某从事木工行业,与杨某早年熟识,曾为杨某提供劳务。2022年8月,被告余某经杨某介绍后来原告木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杨某与余某约定工资报酬标准为260元/天,由杨某进行记工,并发放工资,做完一批货就结算工资。后被告余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其右手大拇指被锯片割伤,出事时杨某的记工本显示对被告的记工为1.5天。之后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木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木工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余某被召集至原告木工厂工作,仅约定每天报酬为260元,系根据提供劳务的时间按天结算,而对于每月休息几天、社保如何缴纳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合同内容均未约定,且在原告木工厂处工作期间,也并无严格的考勤规定,杨某记工目的在于计算报酬,而并非以此作为考勤、奖惩的依据,原、被告之间的人身、财产从属关系较弱,被告余某在原告木工厂所从事的是一次性、临时性、非固定性的工作,可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建立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木工厂与被告余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两者的区别?

一、当事人地位不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管理与支配的权力体现在“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也是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区别。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为平等主体,提供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双方均按照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二、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由劳动接受方持续、定期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三、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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