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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引发纠纷,法院判了
作者:易杰  发布时间:2024-01-17 16:08:01 打印 字号: | |

被告杨某在A公司享有10%的股权,原告李某与其协商,杨某将A公司5%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为175万元,李某先支付了60万元转让款,后因杨某不能为李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某未再支付购股余款,杨某亦未退还60万元。

 经审查,A公司共有陈某、向某和杨某三个股东,陈某占股52%,向某占股38%,杨某占股10%。李某与杨某口头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但未取得A公司股东陈某、向某同意。因A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和杨某的债务纠纷,导致杨某在A公司10%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因双方未能协商处理,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杨某退还60万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对股权转让事宜形成合意,双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约履行。但被告转让股权未征求A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又因被告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司法冻结。由此可知,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责任在被告,被告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合同解除的过错在被告,故应退还原告60万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设立或投资公司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改变或变通,若违反将关系到相关行为的效力能否得到认可。

通过本案可知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在此提示各位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注意:

1、企业的基本情况,如行业属性、股权架构、资产情况等;

2、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制度;

3、企业类型,不同类型企业中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4、利润分配和退出机制;

5、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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