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发出了2024年第一份司惩决定书,决定对作虚假陈述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杨某某罚款1万元。
2023年8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杨某某与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多次询问均表示其未婚。且杨某某向法院隐瞒其存在两个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以向法院起诉的身份证号码在民政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了未婚证明和无房证明。但实际情况为杨某某以其另外一个身份证号码与案外人蒋某某于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且杨某某在某某处认购了房屋一套,办理了预告登记。
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于庭审过程中做虚假陈述和提供虚假证据,企图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诚信原则。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决定书生效后,杨某某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