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被告人盛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盛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盛某军与被告人盛某经商议后决定在卖淫窝点附近蹲守嫖客,以将嫖娼之事告知嫖客家属、村委或者向公安机关告发等为由向嫖客敲诈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5700元。2023年7月,二人来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700元;2023年8月,二人来到湘阴县新泉镇,以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陈某良人民币4000元。2023年9月二人被抓获到案。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盛某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均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