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工资3800元。
原告王某某系木工。2022年11月25日,原告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到被告林某某承包的位于长沙芙蓉区万家丽中路某饭店进行木工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2022年12月17日,原告王某某离开该工地。原告王某某离开工地当天将工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林某某。后被告林某某一直未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劳务工资,原告王某某再次微信告知被告林某某尚欠其劳务工资3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酿成纠纷。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林某某尚欠原告王某某劳务工资38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