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城南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妥善处理涉分居期间抚养费问题,原告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及家长对法官的耐心与专业纷纷点赞,该案的调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系祁阳县人,2008年与被告徐某红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2017年4月,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遂带着两个小孩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予支付小孩抚养费和探望小孩。2024年4月,原告李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婚生小孩每人抚养一个。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在分居期间未支付小孩抚养费表示极大不满,一度泣不成声,她要求原告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补偿被告七年的费用,原告则称自己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根本无力承担。承办法官看到原告寡言少语,遂耐心询问其自己的想法,原告表示被告的要求只能适当补偿,针对双方对离婚及小孩的抚养权无异议,并了解到原告的舅舅是一名律师,一同来参与庭审,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具有调解的基础,决定休庭进行单独调解。
承办法官先后与原告舅舅和母亲沟通,反复做工作。通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调解方案。该案以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小孩每人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费,原告当庭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0000元而顺利结案。
至此,一桩分居七年之久的离婚纠纷在法院的倾心调解下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法官也如释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