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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法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
作者:冯源深  发布时间:2024-05-31 15:15: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出了该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原告认为因为经济以及琐事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提出离婚。因小孩抚养问题,双方争议较大。

两个小孩一直由被告父母在照顾,考虑原、被告在外务工时间较多,院征询被告父母意见,其表示年岁已高,照顾不了两个孩子。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湘阴法院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提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应当妥善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探望事宜,任何一方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或者阻止对方探视,同时要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

正值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该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的发放,彰显了湘阴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对于普通的离婚案子不是一判了事,而是担当了更大的社会责任。尽心尽力去关注青少年成长,让离异家庭的孩子感受社会的温情,不因父母离婚而感到悲伤。

法官寄语:幼儿时期是美好人生的开端,是最佳的教育时机,可孕育伟大理想,萌生高尚情操,培养良好的习惯。孩子是我们生命的延续,是我们人生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离异双方需坚持一个重要原则:夫妻虽然离婚了,但孩子永远是双方共同的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共同的责任。不管孩子随父母哪一方生活,都不能割舍另一方对孩子的亲情。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需共同合作,不把夫妻之间的怨恨和不满,发泄到无辜的孩子的身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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