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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9克依托咪酯!9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付琦  发布时间:2024-06-28 08:44:12 打印 字号: | |

 6月26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199.39克毒品依托咪酯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该案系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管控以来,湘阴法院审理依托咪酯涉案数量最大的贩卖毒品案件。

 2023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分两次向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199.39克。随即,陈某将199.39克毒品依托咪酯全部贩卖给被告人胡某。

当晚21时30分左右,胡某向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100克。2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再次向赵某贩卖99.39克毒品依托咪酯时,湘阴县公安局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并从赵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依托咪酯疑似物1包,净重99.39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被告人吕某、叶某、肖某、李某、余某商议从湖南岳阳购买毒品依托咪酯到湖北孝感销售牟利。10月10日晚,5人从湖北孝感出发到约定交易地点,并合伙出资3万元从赵某处购得100克毒品依托咪酯。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吕某等5人回到湖北孝感,将购得的100克毒品依托咪酯分包制作成190余颗烟弹进行销售,销售所得毒资6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陈某、胡某、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吕某、叶某、肖某、李某、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贩卖、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综合9名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麻醉药,短时间内高剂量反复使用极易形成依赖性。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进行非法制造和贩卖,将依托咪酯添加在普通香烟烟丝中或勾兑在电子烟油中,贩卖给吸毒人员和其他人员吸食,让人“上头”致瘾。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地达西尼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就意味着吸依托咪酯就是吸毒!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或者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等行为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请注意!2024年7月1日起,溴啡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同样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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