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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法院:离婚彩礼返还起纠纷 法官疏导解心结
作者:湛瀛  发布时间:2024-07-12 09:52: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互不相让,在承办法官耐心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陈某与张某某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个月后,双方即领证并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后陈某陆续为张某某购买了订婚金器和给付了数额较大的现金作为彩礼。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渐生裂痕后开始分居生活。2024年,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陈某认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当初为了结婚,父母已经背负了巨额债务,如果张某某坚持离婚则应当返还彩礼15万元。

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和陈某对聘礼现金等贵重财物是否返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举办了婚礼,张某某按照当地习俗接受了陈某较大数额的彩礼现金、金器等贵重财物。这种聘礼现金等贵重财物是陈某诚心求娶张某某的一种意思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陈某对张某某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现张某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因结婚导致其父母背负高额债务,要求张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作为离婚的前提。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不认可对方的主张,矛盾较为尖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张某某按照当地习俗接收陈某数额较大的彩礼,其行为给陈某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反复讲法律、摆事实,阐明道理。经过法官数小时耐心释法明理,终于消除了双方当事人分歧最终达成调解,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张某某当即向陈某支付离婚补偿款8.8万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对于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可着重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给付彩礼的数额、是否生育子女、家庭经济等情形,酌情确定在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上进行斟酌,以较为缓和的方式来处理此类纠纷,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本案而言,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陈某因给付高额彩礼导致其父母背负债务,一家人生活较为困难,属于特殊情形。承办人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释理,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确实起到了化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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