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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税”非彼“税”惹纠纷 能动司法解民忧
作者:蔡小倩  发布时间:2024-07-19 09:57:4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5月,湘阴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房者苏某从其过世的妻子处继承案涉房屋的一半产权,随后与买家许某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继承税”由卖房者苏某承担。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需交税时发现因继承所产生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苏某认为在法律中未规定“继承税”的税种,故不愿支付该税费11880.6元,导致房屋不能过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家许某遂自行交纳了该税费后办理了房屋过户。

卖房者苏某遂买家许某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房屋尾款、中介公司退还物业保证金。起诉后许某立即支付了部分房款,仅余11880.6元“个人所得税”未支付。许某也表示很苦恼,当时说好卖家承担的税,却说反悔就反悔。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虽有矛盾,但调解的余地。经过两个月的不断沟通,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均同意承担一部分该税费。同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房屋还存在物业费未处理的情况,小区物业便阻碍许某入场装修,导致中介公司的物业保证金10000元未退还苏某。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论案,而是本着能动司法、实质化解矛盾的理念,要求卖方苏某在本次调解中前期拖欠的物业费交纳完毕。

近日,经承办法官组织,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一同到小区物业处签订了调解协议。在调解时,承办法官也向中介公司和物业公司进行普法宣传,要求中介公司多学习与买卖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措辞更为严谨,避免因字面歧义产生纠纷。同时告知物业公司产权变更前的物业费可以向原业主采取合法途径主张支付,而不是采用不让新业主装修、不让接水电的手段,让新业主就原业主的物业费进行处理。

当场,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当场完成了物业费的交纳和协议中约定的支付义务。买家许某也在物业处办理了装修手续,准备进场装修。至此,该案的调解真正实现了”的效果,实质化解了三方矛盾。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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