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因农村老宅转让引发的纠纷频发,转让对象为同村村民,交易时彼此基于信任仅作出口头约定,多年后发生纠纷却无书面证据。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
原告诉称,因其外出务工老宅闲置,被告向其提出借住,鉴于姻亲关系,原告同意并约定若原告及家人返乡则被告须无条件即时搬离房屋。此后,原告无偿让被告借居在老宅14年。今年原告退休需回乡居住,遂要求被告交还房屋。
被告辩称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被告入住前即已通过案外人陈某交付购房款2万元,对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原告否认收到被告的购房款,并称该款系其向陈某的借款。
庭审中,双方均无买卖合议及交付对价的证据。庭后查明:原告搬出涉案房屋至诉前的这14年间,曾多次向同村其他村民协商购买房屋。被告原宅基地复垦还田,除案涉房屋外,无其他宅基地。
承办法官庭后至涉案房屋所在村组入户调查,村民均陈述,虽未见证涉案房屋买卖,但均听说被告以2万元自原告处购得房屋。原告每年都回乡,亦未听闻原告系出借房屋。原组长陈述,被告在购房之前向村组申请过换划宅基地,后村组认为被告已购买了原告的房屋,故不予换划宅基地。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转让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行为。
首先,被告及其家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长达14年,期间原告还曾向同村其他村民协商购买房屋未果,故原告将房屋无偿借用给被告的可能性较低。
其次,原告认可收到案外人陈某交付的2万元款项,虽其表示该款项系借款,但陈某明确表示该款系代被告支付的购房款,且该款出借时间长达14年,原告却未能提交陈某就该款向其催讨的任何证据,故可推定该2万元系购买案涉房屋的款项。
再者,被告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宅基地,如该房屋系借住,被告未再申请宅基地显然不符合常理。
最后,实地调查核实的结果,均能够佐证案涉房屋系买卖的相关事实。案涉房屋系买卖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驳回原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是当前宅基地使用权仍负有农民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主要功能,农村房屋的流转必然会导致宅基地随之流转,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出卖农村房屋还是应当慎之又慎,防止需返回农村时无房居住。
二是转让或出借房屋的对象多为亲友,更应当信守承诺,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起诉到法院既得不到好处又伤害了亲人间的感情。
三是即使亲人之间也要增强证据留痕的意识,以防未来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