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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 连带债务未清偿 法院调解定纷争
作者:汤林  发布时间:2024-08-05 16:34: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城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三被告按协议各自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债务。

 原告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某、屈某、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书记员在送达过程中反馈信息给承办法官,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被挂靠单位,常某等三人实际承建位于长沙某项目,以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涂料买卖关系,尚欠原告货款6万余元,常某、屈某、余某在合伙结算时,对所欠原告货款达成内部协议,分别按货款的30%、30%、40%的比例向原告偿还,原告在催讨上述货款时,常某、屈某对欠款事实认可,也表示愿意偿还,但怕不经过法院有效法律文书确认,自己承担后,另外的被告未还款而导致自己承担额外的份额。承办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与原告沟通,告知货款金额不大,调解的话,至少常某和屈某应承担的部分能及时兑现,可以分解追讨压力,也能促使余某尽快履行义务,原告听取法官的意见后,主动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亦同意另外三被告按自行约定的比例支付货款,随后法官又与被告余某取得联系,希望她能权衡利弊,接受调解,余某对欠款无异议,表示自己目前资金周转很困难,希望原告能允许她延期付款,承办法官再次与原告沟通,原告在了解余某的实际情况后,提出付款时间延至2024年12月31日前,被告余某听后非常感激,原、被告随后在法庭签下调解协议,常某和屈某也及时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离开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竖起了大拇指,一桩原告催讨两年无果的合同纠纷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湘阴法院秉持案件无大小,以“如我在诉”之心办理每一起民事案件,以案结事了为目标诠释新时代“枫桥经验”,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前行者!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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