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物业公示判决书催收物业费是否侵权?法院判了!

作者:徐盼  发布时间:2024-09-18 09:17:13 打印 字号: | |

业主迟迟未交物业费,物业为改善这一现象将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张贴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且未隐蔽个人隐私。这一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

某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业主刘某诉至法院,2024年1月2日法院判决刘某交纳剩余物业费,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2024年1月17日,该判决尚未生效,物业公司便将未隐蔽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判决书张贴于小区南大门,同时将判决书公示在朋友圈和业主微信群。朋友圈中有业主留言:“你这样发朋友圈是违法的哦”,物业公司对此回复:“公示法院判决通缉无赖,这侵犯隐私权吗?”。

刘某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微信群、朋友圈张贴发布判决书且均未隐蔽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将自己类比为无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刘某将本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刘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这些要素能够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构成对刘某隐私信息的隐私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刘某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且公示时判决书尚未生效,物业公司留言的文字内容影响了刘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刘某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维权需利用合理手段进行,物业公司在业主已经上诉的情况下仍选择不隐蔽个人信息公示判决书,这既激化了矛盾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又触犯法律的规定。在发布信息时,应尊重他人隐私,规范自己的用语。而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公开道歉等措施来消除影响,如果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电话:0730-2265723

传真:0730-2110822

邮箱:xyfybgs@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