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的酒通常价格不菲,消费者花费了真金白银却买到了假酒,既损失了钱财购买的产品质量还得不到保障。那么,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买到假酒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真假五粮液”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2024年4月6日,张某在某商行购买六瓶五粮液用于送礼,支付价款5580元,10日后发现购买的五粮液外观有问题,通过查询酒瓶上的编号发现均是假酒。张某要求某商行退款并十倍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将本案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商行称原告一个多月前在广东东莞法院提起过类似诉讼,2021年在深圳提起类似诉讼,是职业打假人。商行销售的该款产品货源除了正规经销商外还会回收别人的酒,案涉酒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能只是假冒品牌,销售的时候也不知道是假冒产品,退一赔十无法接受。
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涉案的6瓶酒虽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但并没有鉴定或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这些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但案件整体事实清楚,双方在庭审后期关于赔偿数额的争议不大。一方面某商行销售的六瓶五粮液确属假冒产品,应当赔偿;另一方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恶意索赔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张某一个月两起不同地区类似诉讼案件的情况存在恶意索赔的可能性。法官悉心地向双方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某商行承担诉讼费用,退回张某货款558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此协议已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新解释的出台完善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坚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机制。
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对于商品的选购及进货渠道,应保持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不出售无来源的产品,不被小利所蒙蔽,严把产品质量关,做到诚信经营。否则不仅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会面临消费者提出的侵权赔偿诉讼,更有案情严重者会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交易中,要注意留存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商标、生产日期等信息,若发现购买的商品涉嫌假冒伪劣等情况,可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或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