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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法院判了!
作者:湛瀛  发布时间:2024-10-28 11:20:27 打印 字号: | |

仅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近日,湘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4月20日,原告杨某某开始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陈某某累计转款60000元,双方并未出具条据,后杨某某要求陈某某偿还60000元借款。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双方协商无果后,杨某某以合同纠纷将陈某某诉至湘阴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所欠的6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原告杨某某认为:他有转账记录足以认定被告陈某某向其借款。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处时合同成立。但本案中,双方并未出具借据,且被告陈某某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亦无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原告杨某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仅凭微信转款记录作为借款凭证,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下,将导致借贷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杨某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主张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而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除需要有款项支付的证据,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原告在无其他客观凭证的情形下,单凭微信转款记录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需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否则有败诉的风险。

借贷的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借贷双方往往容易忽视一些细节,如借据中双方名字是否准确,是否约定还款时间、借款用途、资金交付方式等均可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微信或者支付宝等借款方式的,也可以在转账时明确备注是借款,或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保存好转款是借款的证据。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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