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借贷的情况屡见不鲜,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凭借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对方还款,法院会如何认定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和张某合伙承包某装修工程,王某负责后勤,张某负责签合同,吴某为张某雇请的工地带班人。2021年6月2日,王某在微信上要求张某转款4500元,张某回复“你写合同,吴某转过来了,我转不出来”。随后,王某在微信上收到吴某转账的4500元。2021年6月3日,张某微信转账4500元给吴某。2021年6月5日,吴某再次微信转账4000元给王某,两笔款项均未出具借条。2023年8月5日,吴某向王某催要上述两笔款项,王某拒绝还款。吴某遂诉至法院,称两笔款项为借款,与王某是民间借贷关系。王某辩称两笔款项是用于合伙工地事务的开支,并非王某个人向吴某的借款。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就案涉工程存在合伙关系,张某、吴某均认可吴某系工地带班人,由此根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可以确认吴某向王某的第一笔转账4500元与案涉合伙事务具有关联性,三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鉴于此,两日后吴某向王某的第二笔转账4000元,亦不能排除上述情形。时隔两年,吴某向王某催讨两笔款项合计8500元,王某对此不仅未予认可,且回复带有明显抵触情绪。在此情况下,吴某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而吴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确定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吴某承担。综上,吴某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后原告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成立条件有两个:一是要求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大多数情况可以以借条为载体。二是要求借款实际交付,通常以收条、转账记录等为佐证。
本案中,吴某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凭此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被告王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明了吴某的转账系代张某转账,可以否定王某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合意。故吴某应当提交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如微信聊天中提及“借”“还”字样、转账时加上备注、录音中认可借款事实等。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电子支付普及的时代,发生借贷时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强化风险意识。借贷发生前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产信用状况,了解借款用途,确保用途正当、合法;二是规范借贷形式。借贷发生时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对身份信息、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及利息利率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三是注重证据留痕。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的方式时备注款项用途,完整保留相关证据,并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