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灭”还是“父债女还”?近日,湘阴法院审理一起因欠债人死亡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被告单某的父亲单某敬生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某银行借款80000元,借款不久后单某敬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原告某银行在得知单某敬死亡后将其唯一继承人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单某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80000元及利息。
单某认为其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庭审时,原告提供了单某敬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记录证明已经发放了借款。原告还陈述单某敬生前系某医院医生,可能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形,申请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
庭审后,本院依原告申请分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调取了单某敬的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显示单某在父亲单某敬死亡后不久即领取了其账户余额,合计达120000元。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某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该款系其死亡时留下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单某陈述未继承父亲的遗产,但其陈述并不属实,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单某偿还原告80000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单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还款,并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亦向其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单某敬的女儿作为继承人,既然享有了继承单某敬遗产的权利,也需在继承遗产限额内履行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