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签订调解协议。
202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线条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发泡陶瓷线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陆续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就未向原告继续支付剩余的货款,后原告与被告对往来账目进行核对,截至2024年7月3日,被告一共还欠原告货款6万余元,原告一直催要货款,被告却怠于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遂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当事人因对账单上的由被告介绍第三人向原告购买货物而产生的一笔账目款1.5万余元是否应由被告支付的问题陷入了争执。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深化,办案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后,被告才意识到自己在对账单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并表示愿意承担上述双方争议的1.5万余元账目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2万余元、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3万余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对账单上签字后,对账单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账单上的签字方应当确保对账单的内容准确无误,并在发现错误时及时更正,因此,在签字前务必谨慎审查对账单的所有内容。